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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大授予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

时间:2016-08-15浏览:4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授予对象

    郑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含高中起点、专科起点)应届毕业生、郑州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一年内的毕业生,符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

    1.申请学士学位者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习期间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平均成绩保留到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专科起点本科因考试不及格补考的课程不得超过3门次,高中起点本科因考试不及格补考的课程不得超过5门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考试成绩以《毕业生登记表》为计算依据,70分以上的课程要达到总课程的30%以上。

    3.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合格以上。

    4.在郑州大学参加由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三、授予程序

    1.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于每年的4月份、10月份到所在院(系)办理申报手续(须持二寸照片2张)。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须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1份、二寸照片2张,于每年的5月中旬、11月中旬到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办理申报手续。
所有申报者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郑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或《郑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各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对成人高等教育学位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评审通过后向继续教育学院报送材料。继续教育学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后送各院(系)学位分委员会评审通过。

    3.继续教育学院于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将材料报郑州大学学位委员会。

    4.经郑州大学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审核备案后,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办。

    四、附则

    1.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应在修业年限内参加学位外语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在考期间可以参加学位外语考试。该考试一般每年9月份报名,11月份考试。
    2.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学士学位。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郑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校成教〔2006〕1号)同时废止。
    4.本办法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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