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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学院成人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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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03-28浏览:733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提高办学效益,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促进继续教育的健康发展,建设与学校办学定位相适应的继续教育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继续教育的办学主体。继续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社会培养培训各类合格人才为宗旨,坚持“大众化、优质化、服务型”发展,坚持“注重规范、提高质量、维护声誉、提升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继续教育定位于以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为主、非学历教育培训为辅的职前职后教育。以服务学生、面向社会,顺应国家发展战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宗旨,开展有助于终身学习、创建学习型社会的各类教育培训。

第四条学校设立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开展继续教育的办学单位;也是学校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各学院是继续教育的教学单位,应落实和完成继续教育学院安排的教学、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协助、支持继续教育学院开展工作。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制订继续教育规章制度,实施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主要有:牵头组织成人学历教育专业设置的调研、论证与申报;教学点的设置、审核与办学协议的签订;招生宣传的组织与管理,学生学籍与教学管理;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的开展与管理;有关证书的颁发,提出办学奖励与违规处理的建议等。

第二章 办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严格审核认定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学校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及教研室、后勤部门、教职员工等,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各学院是学校继续教育的教学单位,负责承接、完成相应的教学和管理工作。如需开展继续教育活动,须事前填写《安阳学院继续教育开办申报表》(见附件一),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

校外教学点、培训单位的设立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考察、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安阳学院”的名义设置继续教育办学机构和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继续教育学院应履行对于学校无形资产在继续教育领域的监督管理责任制,自觉防范侵权办学行为,并协同学校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共同维护学校权益。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八条  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须取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由继续教育学院牵头、相关学院协助按规定时间(每年12月底以前)提出申报意见,并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必要的论证材料(见附件二),经学校同意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第九条  因地制宜,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学院依托学校办学资源,组织学院发挥自身学科、人才优势,面向社会开展特色化、差异化和专业化教育培训。

第十条  加强招生管理。招生专业、培训项目须经审批同意;招生简章、宣传广告等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发布。招生宣传内容应真实、合法,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社会公众。

第十一条  加强学籍管理。制定《安阳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招生录取、学员报到注册、入学资格复查、学业成绩管理、毕业证办理与发放等规定;教学单位、教学点要加强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教学管理。各教学单位、教学点要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培训项目标准认真制定、实施教学计划;要着力建设继续教育教师队伍,聘用口碑好、信誉佳、具有影响力的优质师资;最大限度地利用好网络教学平台等网络教育教学资源;要注重教材、课件、网络教学平台和继续教育研究等建设,并给以资金支持和奖励;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课堂授课纪律要求和检查;严格考试管理,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对继续教育培训教师实行规范管理,教学单位要在开班前将师资基本情况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对在继续教育培训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含学员和教师)的,须将相关人员纳入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质量监控。制定《安阳学院继续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监控机制,强化教学全过程管理,定期对教学单位、教学点开展质量和管理工作检查督导、总结通报或表彰。

第十四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涉及海外院校、培训机构、认证机构颁发证书的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经学校同意后,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建立教育培训项目风险防范机制。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完善防控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和解决继续教育培训中的各类突发事件。健全违规办学查处机制,对继续教育违规办学、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在继续教育培训中涉及学校公用设施等教学资源的,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按要求进行申请与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公用房舍、信箱、电话、网络、场地等校内教学资源出借或出租给校外机构用于教育培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的收入、管理和使用须严格遵守上级与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收支使用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继续教育培训项目收费标准的申报;并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或办学协议(合同)收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继续教育培训收入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调动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性的政策,对在继续教育办学中的招生宣传、生源组织、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以奖励。

第五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培训证书的定制和证书用印规格的审核,统一颁发培训证书。校内其他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制作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以单位名义颁发各类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校颁发的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分为安阳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和安阳学院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两类:

(一)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经录取取得学籍和专业学习,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证书加盖校长签名章、安阳学院章(含红印和钢印)。

(二)其他参加业余或脱产学习(学习时数一般不少于 24 学时)的各层次培训班,颁发安阳学院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盖安阳学院继续教育证书专用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教育以外的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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